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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部分常见罪名“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2022)


检察院“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部分常见罪名“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2022)

一、法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10条);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三)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

(四)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

(五)犯罪嫌疑人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

(六)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

(七)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刑法》第27条);

(八)犯罪嫌疑人系胁从犯(《刑法》第28条);

(九)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67条);

(十)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68条)。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四)符合起诉条件;

(五)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四)具有悔罪表现

五、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六、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涉嫌帮信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八、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九、涉嫌网络赌博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十一、涉嫌非法集资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十二、涉嫌虚假诉讼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3、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1、公安经侦管辖的78个罪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
4、最高法发布《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完整版)
5、两高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6、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7、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8、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0、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1、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13、新诈骗之王:兼职刷单诈骗的完整聊天记录
14、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5、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16、河北公检法联合严打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17、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
18、最高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2020)
20、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21、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22、社区矫正法(全文)
22、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23、网络上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被判刑
24、最高法: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2021)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
2、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3、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2018)
4、最高院最新发布关于刑事案件三大程序新规【法发〔2017〕31号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6、两院两部: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7、最高法院大法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给予从宽处罚(2019)
8、张军检察长:对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2019)
9、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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